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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門專利注冊的相關原則

作者:玉溪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1-08 08:43:58

11月27號,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爭議案的結果。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爭議案基本案情申請人:國家游泳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周曉揚爭議商標:第3672081號“水立方SHUILIFANG”商標一、當事人主張: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由市國有資產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經(jīng)營、管理機構?!八⒎健笔巧暾埲霜殑?chuàng)的臆造詞,已經(jīng)與2008年奧運會標志性奧運場館國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聯(lián)系,成為奧運場館名稱和未注冊商標,由被申請人注冊和使用,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2003年初國家游泳中心設計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開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確定為國家游泳中心實施方案,對于這一歷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電視臺、網(wǎng)站等眾多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被申請人在申請爭議商標前,不可能不知曉“水立方”這一名稱,因此是典型的惡意搶注行為。

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辯。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商評委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11月7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于第3類肥皂、洗發(fā)液等商品上。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可歸結為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奧運會標志性建筑物——國家游泳中心的名稱,這一事實已為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被申請人將“水立方”注冊為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商品與奧運場館國家游泳中心相聯(lián)系,認為該商品為奧運會指定商品或與奧運會有某種關聯(lián),從而發(fā)生對產源的誤認,進而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

典型意義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界定從立法結構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作為禁用條款,該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了有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但鑒于現(xiàn)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將所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舉,因此,該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更像是一個“兜底”條款。

即如果出現(xiàn)了第十條第一款前七項及第八項“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之情形,當然適用該條款,如果出現(xiàn)列舉情形之外但又確實有違主流的道德觀念、有損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來制止商標的注冊,以預防產生消極、負面的社會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其他不良影響”所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樣的,簡言之,“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tǒng)、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商評委2005年12月頒布的《商標審理標準》中列舉了“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二)有害于種族尊嚴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的:(四)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本等單位或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五)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六)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標記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誤導公眾的:(八)商標由企業(yè)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yè)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將奧運會標志性場館名稱“水立方”作為玉溪商標注冊,易使消費者認為其商品與奧運會有某種聯(lián)系,從而誤導公眾。

此種情形雖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之情形,但爭議商標的注冊確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從而誤導消費,影響消費者利益和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本案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二、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的條件

1、“不良影響”條款的調整范圍。“不良影響”作為〈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的組成部分,屬于絕對理由條款,“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圍之內,如僅涉及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內容,由于商標法已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不良影響”條款不同于其他條款維護權利人商標權等在先權利的立法宗旨,側重維護國家、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據(jù)該條款提出商標撤銷申請商標的主體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銷申請的主體是國家游泳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其雖然為“水立方”的經(jīng)營、管理機構,但其提出的爭議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與奧運會相聯(lián)系,易誤導公眾之主張,屬公共利益之范疇,并非主張其特定的民事權益,故本案屬于“不良影響”條款調整范圍。此外,如果一個商標對商品或服務具有描述性,整體缺乏顯著性,同時也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相關特點產生誤認,此種情形下應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顯著性條款,而不應適用不良影響條款。

2、只需存在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商標法“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標的注冊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產生負面的影響。而且“不良影響”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標審查機關只需論證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會對國家、社會、公眾產生不良影響的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有不良影響的實際后果。

3、構成“不良影響”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體的判斷依據(jù),而現(xiàn)代社會價值觀日益多元化,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有一定難度。個人認為應從幾個方面考量:一是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一般利益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慮商標的常見含義。通常應考慮一般社會公眾或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程度,在多個含義中考慮其主要含義,以一般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為主要考慮因素,而無需考慮注冊人的設計理念和主觀心態(tài),也無需考慮商標注冊人放棄該商標部分文字專用權;三是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歷史背景、社會觀念、市場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以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水平、道德價值觀念為標準,全面考察商標的使用或注冊是否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綜合評述從該案的審理可以看出,“水立方”雖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列舉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但它屬于奧運會這一國際性體育活動的標志性建筑物之一,與奧運會有著特定聯(lián)系。類似的標志主要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或其它公益活動的會徵、吉祥物、宣傳語或其它標志物,如“世博會”會標等,此類標志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亦有一定的商業(yè)價值,將此類標志注冊為商標,客觀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應予以制止。

鑒于《商標法》對此種行為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又確屬不應注冊為商標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由此我們亦可認識到設立該條款作為“兜底”條款的必要性。

聲音注冊商標,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聲音成為注冊商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濫用商標法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比如軍歌、國歌等;

第二,聲音要具有顯著性和獨特性,第一時間引發(fā)客戶對商品的聯(lián)想,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條件發(fā)射;

第三,聲音成為注冊商標,有別于文字、圖形等傳統(tǒng)商標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語等,未被其他人注冊成的,都可被注冊成商標的申請原則。

未來,聲音商標將成為繼文字、圖形等之后最具代表性的商標類型,清上知識產權提醒大家由于聲音商標與文字、圖形商標在表現(xiàn)形式、存儲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異,因此其申請流程、申請文件、申請時間、申請費用等相關的具體事項需要一套完整的流程。此外,聲音商標申請后還需要向社會公示,以方便查詢和監(jiān)督,這就要求公告平臺以及公眾檢索功能的建設和落實。聲音商標并非與傳統(tǒng)玉溪商標注冊審查制度一致。聲音商標與傳統(tǒng)商標的最大區(qū)別是,“聲音商標”并非先到先得。

它必須是已被使用過,并在公眾中能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聲音必須是獨特的。如《新聞聯(lián)播》開始曲、好萊塢美高梅電影片頭的獅子吼叫聲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顯著性的聲音標志都可以被注冊成商標。不過對于目前繁榮的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推出的各類APP軟件,啟動程序出現(xiàn)后具有識別度的兩三個小節(jié)的聲音,也可作為聲音商標。

玉溪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如果想要自己的商標發(fā)揮最大的價值,那一個好的商標名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下面就給大家介紹商標名怎么取才能有大價值?

一、具象法就是把意識中的物象進行有目的加工,將其化為具體的形象。比如童裝品牌“小豬班納”,自然而然地把可愛的小豬形象賦予到服裝上面。

二、疊詞法企業(yè)一般會尋找與行業(yè)相關的關鍵詞,然后用副詞、名詞等進行ABB,ABAB,ABCB等方式疊加組合。比如拼多多,就是以“社交+電商”的特點,讓消費者帶動更多的朋友家人以多實惠,多樂趣的模式去購物,名字也朗朗上口。

三、量詞法在近幾年,這種取名方式大受歡迎,例如:從互聯(lián)網(wǎng)中脫穎而出的食品品牌“三只松鼠”。

據(jù)玉溪商標注冊代理小編了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獲得。法律為商標注冊提供了一整套程序。任何希望獲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收到注冊申請后,商標局將首先對申請材料進行正式審查,并接受符合條件的材料。被接受的注冊9)下架貨9)進入實質性審查程序意味著商標局審查員應當審查申請注冊9)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經(jīng)實質審查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標已初步審定并公布為《商標公告》。

此后,進入商標異議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初步核準的商標提出異議。對初步認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后,商標異議程序啟動,商標局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號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被質疑的商標將被批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有爭議的商標將不予批準注冊。商標異議在《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guī)定。商標初步審批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的目的是進行公平、公開的商標認定,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以前的商標申請相同或相似,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條款或商標不顯著,以及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對商標的異議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即,商標注冊或商標注冊個人、企業(yè)、機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立旨在加強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jiān)督,減少審查工作中的錯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商標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方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防止未來權利沖突的發(fā)生。異議者可以是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申請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或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有兩種主要類型的異議:一種是與商標已經(jīng)相同或相似注冊;第二,該商標違反了禁令。商標異議內容: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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